在日本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国会的影响力也远远高于法院,这也是日本最高法院对违宪法律审查采取消极态度的原因。
虽然基本人权的确立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规范性的基础价值,但是当这种基本人权遭到立法、行政两权侵害的情形之下,就要求有法院或类似的机关作为对其进行救济的宪法守护人的违宪审查制度。理由是:1.第81条乃规定在第六章司法之中,而所谓司法,传统上乃是以有关具体性权利义务之争讼或有关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的争讼为前提,而对之适用法令解决纠纷的作用,违宪审查权即可理解为是作为附随于该种作用而被明定于第81条的。
美国的权力分立,即宪法下的三权平等并存的思想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重大理论根据。比利时宪法(第131条)规定,修改宪法时,如两院任何一院的出席人数未达到全体议员的2/3,不得进行表决,未获得2/3多数赞成票不得通过任何修改案。这一措施既是对战败国日本的处罚,也是为了亚洲乃至世界和平的一个保障措施,是解除前受害国担忧的一种手段。宪法的修改,必须在公民投票通过后才最后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修改草案必须获得有效投票的3/5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类,根据5法院法6第10条第3款,对宪法或法律的解释适用,违反最高院以前作的判决时,必须是最高院大法庭而不是小法庭作判决。[8]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认为,经常修改宪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失去时间所给予每件事物的尊敬,没有那种尊敬,也许最英明、最自由的政府也不会具有必要的稳定。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逻辑看来,宪政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能够决定政体的性质不是统治集团的集权专制,也不是个人独裁,但与国体的性质也即谁是统治阶级的问题无关。
没有因为有人攻击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背叛无产阶级政党性质搞人民党而犹疑不前,相反,2000年中央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当代宪政主义在实践层面的多样化,是20世纪民族解放运动与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物,譬如独具特色的伊朗宪政、新加坡宪政、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等,都在试图探索和开创一种适合本国文化或宗教传统与制度特点的新的宪政模式。[4]梁启超:《立宪法议》,《梁启超全集》第2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页。从中国古代的用法来看,有宪,为至令云(周礼•天官•小宰)、宪,至法也(《尔雅•释诂》)、监于先王成宪(《尚书》)、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汉书•萧望之传)、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书》)等用法,具有把前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与受到官民广泛认同的核心习惯法则制成至上的规范永远传承下去的涵义。
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之后,怎么样让人民切实感觉到人民在当家作主?怎么样从执政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为人民当家作主过渡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而民主的色彩是红色,法治的色彩是蓝色,人权的色彩是绿色。
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各国关于限政也即控权限权的历史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有了政治权力,就开始出现了规限政治权力的现象。[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6页。可见,常态的立宪共和国是以宪政保障和规制下的公共治理服务职能作为自己的主要国家职能的。如果从当代汉语语境中的宪政作为活的宪法的涵义去理解,宪政也可以对应于英文词组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在国家权力形成的地方就开始有了限政的萌芽及其早期的限政形态。[9]何勤华、张海斌主编:《西方宪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到20世纪8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过民主社会主义改良之后孕育出了庞大的中产阶级,而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与改革开放,并没有能够形成普遍的无产阶级化,而是出现了阶层分化与社会利益结构复杂化的趋势,所以,中国用人民民主专政替代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如果说,有人担心采纳宪政这个具有复杂内涵的概念会使人误解执政者想搞三权分立多党竞争,那么反宪派采取这种极端而愚蠢的全盘反宪政立场岂不是转移焦点、自我抹黑,使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误解执政者是不是想搞不要宪政的法西斯主义极权体制?这难道不是在造成更大的误解吗?如果只是想与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切割,那么完全可以直接就说中国不照搬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制度,中国会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而人大制度并没有否定国家最高权力之下的分权制衡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与宪定权力、依宪执政也并不矛盾。
这些在非常历史时期形成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专政理念给后来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进入 华炳啸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宪政 法治 。
在国家还不能被消灭的历史时期,必须为实现和促进人民的自由而限制国家权力,填平阶级鸿沟,直至阶级身份、国家强权逐步地自然消亡,成为一步步通向最普遍的人类解放、人民自由与世界公民自治的进步阶梯。关键词: 宪政;法治;宪政主义;社会主义;专政;治理 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法治中国已成当代中国最强音的历史时刻,我们有必要对争论了十余年的宪政概念问题再做一次梳理。
这种偏见要么极其荒谬和无知,要么就是别有用心。[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权威宪法学家许崇德进一步认为今人所讲的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1],并指出宪政是中国固有的概念,晚晴时在介绍西方的立宪制度时采用了这一中国概念去指称。从概念的结构上看,宪政具有三个层面的涵义:第一是在价值层面指系统的理论体系及其理念,对应的英文词汇即Constitutionalism。即便是少数憧憬多党竞争制度的自由派,也没有天真到认为现阶段就可以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可见,社会主义共和国只能是严格限制国家官僚特权并规范权力运行全过程、确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立宪共和国。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是宪政的前提,体现着宪政的政治属性。与专政不同,宪政是一个法律性的概念,其核心是限政,规限权力的具体制度安排及其实现形式一般都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而宪法和法律均应来源于人民主权,由人民或者民选代表根据民主程序予以制定和通过。
[13]任重主编:《儒生》第2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11]顾銮斋:《西方宪政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宪政秩序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有序实现的前提,因此在民主建设中,宪政制度化进程理应优先于参与民主化进程。为了破解这一历史周期律,把阶级统治之政治从压迫与反抗的历史循环中解救出来,古典宪政主义经由现代宪政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入了当代宪政主义新时期。
回顾改革历程,中国走什么道路的意识形态较量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始终存在,但我们的执政党没有因为有人宣扬西方民主就不敢再提民主,相反,邓小平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党的十六大则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大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22]《列宁全集》第28卷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8页。就能源车而言,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具体到一列动车,或者一辆摩托车或电动车,其基本构造、功效差别很大,但无疑都属于车。没有因为有人认为以人为本是抽象地谈人本而抽离了人的阶级性就瞻前顾后,而是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写进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
没有因为有人宣扬西方人权观就不敢讲人权,相反,2004年经中国共产党提议全国人大修订宪法,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策略路径不是靠愚蠢的全盘否定和自我丑化,而是试图通过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把握住宪政话语权,并对宪政做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化的界定,始终立足中国问题、中国实践创造性地运用宪政定义权。
马克思要建立的政治国家是什么样的?不是一般的民主的共和国,而是保障人民主权与人民自由的社会共和国。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无产阶级专政就意味着实现人民的统治。
国内外都有不少学者都在研究古希腊、古罗马宪政以及儒家宪政,而社会宪政社会主义宪政等发展中的新宪政模式则是呈现多样性发展、多中心治理特点的当代宪政主义的体现。民主、法治、人权作为宪政的三要素,已经在党章和宪法中均获得认同。
今天我们所说的宪政概念在19世纪尚未广泛流行,当时所谓的宪政派实即君主立宪派,而主张立宪共和国的一般则被称为共和派。按照历史,车可以被分为古代人的车、近现代人的车、当代人的车。共产党理应领导人民立宪行宪护宪,领导人民有序推进民主建设,这是中国平稳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更优战略选择。共产党人必须始终守护民主共和理想,坚定追求人的自由解放目标。
我们不能因为车这个词语发明时是指人力车或畜力车,就否认能源车也属于车。现在个别学者因为存在着一种多党竞争的西方宪政模式,就要彻底地全盘否定宪政这个词,连社会主义宪政都要反对,可惜如此毁词不倦,只能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3]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72页。[14] 从以上的翻译习惯来看,汉语的宪政对应的英文有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Constitutional System、Constitutional regime、Constitutional politics、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等多个词汇,而这些英文词汇的涵义却不尽相同。
随后,甄鹏在8月21日《联合早报》上发表了《中国需要宪政还是法治?》一文提出商榷,认为到了放弃宪政这个模糊的政治概念的时候了。[4]梁启超同时认为,立宪政体包括君主立宪政体和民主立宪政体,而政体除了立宪政体之外都是专制政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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